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天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毓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3萬4,327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7,589,110+反訴部分19,345,217=36,934,32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0萬5,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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