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建,187,20190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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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崴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原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14 萬4,147 元,暨其中721 萬3,086 元自原審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其中214 萬1,702 元自原審擴張反訴聲明狀送達翌日起;
餘78萬9,359 元自原審綜合辯論意旨狀暨擴張反訴聲明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第三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是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
而就本訴部分,依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1,290 萬0,098 元,及其中808 萬5,849 元自106 年6 月2日起;
餘481 萬4,249 元自107 年3 月2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290 萬0,0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412 元;
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14 萬4,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980 元。
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4萬0,392元【計算式:188,412 元+151,980 元=340,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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