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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原 告 黃金炎
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張孟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3點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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