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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元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8萬1,419元,反訴部分為37萬4,770元,合計85萬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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