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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判決,於109年7月30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3萬5,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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