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建,281,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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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83,668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不服,於109年8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實係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83,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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