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消債補,107,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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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秀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更生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4 年4 月至105 年11月此期間之收入來源為於祿大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祿大公司)擔任包裝員之薪資所得,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5,200元等語,惟祿大公司開立之「薪資給付證明書」記載「本公司支付每月薪資計新台幣貳萬陸仟元整」,卻又記載聲請人於105 年11月至106年1 月在職期間支領薪資共75,600元,請說明祿大公司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淥大公司任職?如是,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自104 年4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收入切結書等)。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3 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淥大公司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如無亦請註明。
另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12月29日至104 年3 月31日此期間有無工作?如有,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收入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於103 年12月至105 年9 月此期間每月支出租金數額為5,000 元,另需支出水費250 元、電費400 元、瓦斯費350 元,於105 年10月、105 年11月則每月支出租金(含水電瓦斯費)7,0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12月至105 年9 月此期間係於何處租屋?同住者為何人?同住者有無分攤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並請提出當時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承前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承租之房屋是否為住所地(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房屋?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並請提出聲請人承租前開房屋之租賃契約與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如聲請人戶籍地非現住所地,則請說明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併請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為佐。
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網路費1,4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手機費、網路費之數額「各」為多少?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3 天加1 次油、1 個月加油費約500 元,另每月換2 次機油、1 次齒輪油共480元,故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98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聲請人需每月換2 次機油、1 次齒輪油之必要性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行換油之單據等)。
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㈦聲請人自陳於103 年12月至104 年3 月此期間每月支出健保費之數額約330 元,於104 年4 月至105 年11月則每月支出健保費355 元、勞保費504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勞保費、健保費之數額「各」為多少?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又若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薪資已遭雇主扣除勞保費、健保費,則請詳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自陳每月薪資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每期可清償金額約2,500 元,而此必要支出尚未包含父、母及2 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受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之扶養費數額為多少,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主張「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如是,受聲請人扶養者為何人?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每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
㈨承前㈧,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身分證字號。
㈩聲請人自陳為了還銀行債務而向友人借貸,現積欠民間債權人甲○○、乙○○各100,000 元等語,請提出聲請人與甲○○間、聲請人與乙○○間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及甲○○之「聯絡電話」,並說明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還款情形為何?
二、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若聲請人主張有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受扶養親屬(若聲請人主張有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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