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消債補,112,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邱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 )×10×34=3,060 元】)。
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金額為120 萬元,惟後附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數額合計約228 萬元(計算式:120 萬元+108 萬元=228 萬元),兩者有不相一致之情形,故請聲請人釐清上情後,再另為陳報正確之債務金額。
三、聲請人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應釐清原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上所載之「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正確?「新光行銀」及「新光」是否為同一債權人?及應重行填載「新光行銀」、「新光」、「國泰」、「花旗」、「板信」、「遠東」、「中國信託」等債權人之全名(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各債權人所負之債務金額(切勿將數債權人之債務累加總括為一個約略之金額,原「約108 萬」之寫法為不明確);
又除聲請人原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另提出民國104 年3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房屋租金、交通費、膳食費、國民年金、全民健保費等)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
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額膳食費、交通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水電費),亦請一併陳報。
八、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租屋處,聲請人與共居人除分攤租金之外,是否有負擔其他費用?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與現租屋處之地址是否相一致?如不一致,其原因為何?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一○、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女廖○慧)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是否
有其他人(如配偶)分擔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聲請人是否
仍有其他受扶養之親屬(如父母)?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
義務之人(如兄弟姐妹)?如有,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
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03 年度及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暨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
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一一、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及協商差距。
一三、聲請人應說明以聲請人每月收入2 萬2,000 元,如何支付每月支出租金8,000 元、交通費5,000 元、膳食費8,000元、扶養費8,000 元、國民年金及健保費2,500 元,總計3 萬1,500 元(計算式:8,000 +5,000 +8,000 +8,000 +2,500 =31,500)之必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
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
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
向之證明)。
一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