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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文玲
代 理 人 吳榮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除聲請人於財產目錄所記載之2 張保單外,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尚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㈡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至104 年7 月31日此期間係於嚐嚐九九熱炒店擔任外場服務員,平均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4,000元;
於104 年8 月15日至105 年8 月31日此期間係於明月湯包小吃店擔任外場服務員,平均每月薪資約32,000元;
於105 年9 月7 日至105 年11月30日此期間係於京原國際有限公司擔任廚師助理,每月薪資約30,000元;
於105 年12月10日至105 年12月31日此期間係於羽庭小吃店擔任廚師助理,薪資數額為20,850元;
自106 年1 月10日起迄今則於馬記小吃店擔任外場服務員,每月薪資約30,000元,因剛任職不到1 個月,故106 年1 月實領22,000元等語,請說明嚐嚐九九熱炒店、明月湯包小吃店、京原國際有限公司、羽庭小吃店、馬記小吃店每月「各」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並請提出聲請人於嚐嚐九九熱炒店、明月湯包小吃店、京原國際有限公司、羽庭小吃店每月薪資數額「各」為多少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收入切結書等)。
另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2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於馬記小吃店之薪資數額「各」為多少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收入切結書等)。
㈢承前㈡,請說明聲請人於105 年8 月1 日至105 年8 月14日此期間有無工作?於105 年9 月1 日至105 年9 月6 日此期間有無工作?於105 年12月1 日至105 年12月9 日此期間有無工作?如有,係「各」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各」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2 月1 日至106 年1 月31日此期間共支出房租192,000 元,目前係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居住,每月租金約8,000 元等語,並提出系爭房屋自104 年11月22日起至105 年11月22日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2 月1 日至104 年11月21日此期間是否承租系爭房屋居住?如是,請提出當時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如係於他處租屋居住,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承前㈣,請說明聲請人自104 年2 月1 日起迄今有無與他人同住?如有,同住者為何人?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並請提出自105 年11月23日起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另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為佐。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電話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各」為多少?有無和他人共同分擔?並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日常生活雜支費1,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日常生活雜支費之數額為多少?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㈨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車票等)。
㈩聲請人自陳其長女吳怡萱目前就讀高中,其次女吳怡珊就讀國小,均由前夫吳榮光扶養,聲請人不定期探視女兒時會支出吃飯費用、購買日常生活用品費及給予零用錢,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平均支出長女吳怡萱、次女吳怡珊之扶養費各3,0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吳怡萱、吳怡珊扶養費之數額「各」為多少?如有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在學證明、學費收據等)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
另請說明吳怡萱、吳怡珊是否與父親吳榮光同住?並請提出吳榮光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身分證字號。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生活開銷、以債養債」,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吳怡萱、吳怡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吳怡萱、吳怡珊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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