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消債補,13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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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柏頡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懷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自陳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規定與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達成協商,請敘明協商內容、還款方案及依約繳款至毀諾之起迄期間?並說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開銷情形為何?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並補正說明本件聲請前2 年之各項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4 年5 月2 日起至106 年5 月2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最近3 個月完整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三、請補正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 年即104 年5 月2 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陳報。
五、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聲請人陳報名下有因父親過世而繼承之不動產1 筆,請聲請人說明價值總額及財產最新使用狀況,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其價值、使用相關證明。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4 年5 月2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情形,即含伙食費、水電瓦斯費、房租、交通費、電話費、國民年金及健保費等項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應提出相關尚缺漏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除吳駿茂外,尚有無其他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
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
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
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
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
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104 年5 月2 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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