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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國貴
代 理 人 游千賢律師(法扶律師)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者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聲請人說明自民國103年8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或受雇於何人打零工?請詳實臚列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及數額,並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個人記帳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8月29日起至今如有經營營業活動,如擺攤、網拍、開店(含網路商店)等,請說明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如未經營營業活動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8月29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者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已提出者無須重複提出)。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一○、聲請人住所地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與現居地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不同之原因為何?
一一、請提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8月29日起至今所有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二、聲請人自103年8月29日起至今每月支出電費、交通費、手機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等支出項目之繳費證明或
費用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支出(如醫療費、商業保險
費等),請詳實臚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繳費收據或
轉帳交易明細。
一三、聲請人所扶養者林日、林翁子霞之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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