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消債補,98,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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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畢淑敏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人、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王秀英、林秉頡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說明自民國104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含鐵金剛食品有限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含照顧母親領有聲請人兄妹給付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3月20日起至今如有經營營業活動,如擺攤、網拍、開店等,請說明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如未經營營業活動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3月20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各項補助?請詳實列出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所有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請說明聲請人母親王秀英有何需要聲請人照顧之必要?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

一一、聲請人母親王秀英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一二、104年3月起至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1,500元、勞健保費每3個月12,000元、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母親王秀英扶養費每月6,000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3,000元之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油費發票、消費收據或發票、費用
轉帳證明。
一四、請說明以聲請人目前每月領有兄妹給付2萬元之收入,如何支應每月25,588元之支出?又有何餘額可供清償更生方案還款?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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