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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郭良武
代 理 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關係人郭淑環及受監護人郭林樹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受監護人郭林樹萼之親屬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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