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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黃健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受監護人鍾金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親屬系統表。
(三)釋明有何處分受監護人鍾金雲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必要?該處分行為是否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四)說明受監護人鍾金雲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受監護人鍾金雲之最近親屬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所有上揭不動產同意書。
(六)受監護人鍾金雲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所有上揭不動產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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