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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麗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昆章為監護宣告事件,惟陳昆章業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6 年4月9日死亡,有卷附陳昆章死亡證明書在卷足參,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聞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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