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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呂文銓
相 對 人 長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主張標的價額即破產財團金額,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伍萬零肆佰參拾壹元,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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