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簡上,240,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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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謝奇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文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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