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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代 理人 陳美華律師
被 上訴人 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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