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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所為106年度勞訴字第9
號給付員工制服事件裁定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3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固以電子傳送方式,於民國106年2月19日傳送書狀,就本院106年2月13日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然其並未在上開書狀上簽名或蓋章,爰依上開法條,命聲請人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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