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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U.S. TOPCO ENERGY, INC.
法定代理人 JOSHUA HSIUNG CHUN CHANG
代 理 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李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提出經聲請人公司於其設立處之我國駐外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聲請人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含法定代理人部分)等相關資料,並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聲請人委任葉恕宏律師、葉偉翔律師、李奇哲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以及是否經我國認許外國法人之相關文件。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於與相對人長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外國仲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惟並未提出任何聲請人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文件,亦未提出是否屬經我國認許外國法人之相關文件,且所提出之民國106年2月24日委任狀之委任人欄位及簽名均只有Joshua HsiungChun Chang,並非聲請人的公司名稱,也未表明是由JoshuaHsiung Chun Chang以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董事長)所完成的委任。
又卷附106年3月15日的委任狀上委任人雖已記載為聲請人公司名稱,但簽名處另外有第三人崇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大章與小章,此份委任狀也欠缺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相對人就此部分已提出合理爭執,足見民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聲請狀所附之兩份委任狀,分別有上開疑義,此涉及本件聲請是否合法之判斷,自有必要命聲請人提出經聲請人設立登記處所在之我國駐外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設立登記文件及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是否確有存在、依外國法令是否尚且存續及其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是否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及聲請人是否確實委任代理人為本件聲請。
二、本件聲請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是否應特定為「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由仲裁人Richard R. Mainland, Peter D. Collisson, ThomasJ. Brewer組成的國際仲裁庭(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Tribunal)於西元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就案件編號○一-一五-○○○二-六二九一號作成的終局仲裁判斷(FinalAward)」,亦請一併確認。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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