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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林憲龍
相 對 人 鄭宗益
何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本件裁定時漏將JOHNSON ELECTRICAL HOME APPLIANCE COMPANY LIMITED列為債務人,爰依法聲請更正云云。
三、經查,本院民國106年3月9日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係依聲請人106年2月8日聲請狀記載所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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