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林佩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7號裁定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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