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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鄧光淳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陳家彥律師
被 告 姜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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