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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葉林淑惠(即陳啓清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葉光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啟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啟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卷附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個人約定條款第11條第2項,雙方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啟清於民國91年10月7 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契約,卡別為VISA之信用卡(卡號:4311951003363371,另卡號:4000016276567980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使用,依約陳啟清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4年12月5日止,累計尚有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02,263元、利息8,624元及其他費用1,060元,合計211,947元未清償,陳啟清除應給付上開未清償款項外,就其中消費款46,963 元、155,300元,另應給付自10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分按年息7.35%、11.85%計算之利息。
又陳啟清於102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陳啟清應於借款期間內分期攤還本息,利息均採機動利率計算,屆期應本息如數清償;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陳啟清自104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計尚欠350,503 元未清償,且應給付自10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而陳啟清於105年2月26日死亡,而被告乃陳啟清之母,為陳啟清之繼承人,復未拋棄繼承,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以:被告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已依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580 號之程序處理被繼承人遺產。
另被告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經查,原告主張陳啟清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事實,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信用卡帳務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陳啟清於上開借款屆期後仍未依約清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自應負擔清償責任。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
經查,陳啟清於105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而被告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乙節,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參。
被告既為陳啟清之繼承人,則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啟清之遺產範圍內就系爭借款債務負清償之責,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理由,且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 │利息起迄日(民國│違約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1 │信用卡│211,947元 │46963元 │7.35% │自104年12月6日起│無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155,300元 │11.85%│ │ │
├──┼───┼─────┼─────┼───┼────────┼───┤
│2 │小額信│350,503元 │350,503元 │20% │自104年7月14日起│無 │
│ │貸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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