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231,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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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佳蓉
被 告 蘇裕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3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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