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277,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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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
抗 告 人 楊明箴(原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鄭政
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梁克勇、張訓海、張明忠、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林明星、李明輝、鄭詩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翁茂隆、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進益、鄧文簡、王茂榮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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