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 貳、原告起訴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而主
- 一、被告於民國86年11月25日向原告申請卡號:54337210
- 二、被告於92年12月1日向原告申請以現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
- 三、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首揭聲明所示。
-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 肆、本院判斷:
-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 伍、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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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陳姿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壹佰零柒元,及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分有明文。
經查,依卷附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借據暨約定書第15條,係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而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6年11月25日向原告申請卡號:5433721001736583信用卡使用,約定消費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未按期繳納,並應給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則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嗣未按期清償消費款,其至94年9月23日止,尚有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38,654元、利息2,582元,合計141,236元,及138,654元部分,並自94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二、被告於92年12月1日向原告申請以現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1日起至94年12月1日止,每月應清償本金及利息,倘未按期清償,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則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被告嗣未按期繳款,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應清償全部款項,尚有本金491,871元,並自94年8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三、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首揭聲明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授信增補契約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附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視同自認,故應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有明文。
被告為借款人,就系爭債務應負清償之責,故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3,107元及附表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
┌──┬───────┬───────┬─────┬─────────┐
│編號│ 金額 │ 計息本金 │ 週年利率 │ 利息計算期間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民國) │
├──┼───────┼───────┼─────┼─────────┤
│ │ │ │ 20% │自94年9月24日起至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1 │ 141,236 │ 138,654 ├─────┼─────────┤
│ │ │ │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18.25% │自94年8月2日起至10│
│ │ │ │ │4年8月31日止 │
│ 2 │ 491,871 │ 491,871 ├─────┼─────────┤
│ │ │ │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合 計:633,1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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