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杜建慧
被 告 林辰豫(原名:林緯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18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年3月21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6萬4,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3 年9 月間向原告佯稱從事相機網路拍賣,因有認識大陸地區廠商,可以較便宜之價格購入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後述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金額至訴外人曾晴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41540188529帳戶、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042508093831帳戶及方莨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74540539132帳戶等人頭帳戶中。
其後,被告復於104 年2 月8日,藉原告詢問有無「拉丁西哈天王Pitbull2015 年世界巡迴演唱會2015我相信音樂傑演唱會」門票時,再次謊稱可取得優惠門票,使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匯款15,200元至訴外人楊承諺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074506060021帳戶內,詎被告一直未能交付上述相機及演唱會門票,原告驚覺受騙,合計共詐騙原告864,200 元,而向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報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386號),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個月。
故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2條第2項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書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遭被告以詐欺方式詐騙金錢,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交付864,200元,而侵害其財產權,應堪採信。
從而,原告依民法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864,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計息本金 │年利率│利息之計算(匯款時間) │
├──┼─────┼───┼─────────────┤
│ 1 │ 75,000元│ 5% │103 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 │ 25,000元│ 5% │103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3 │ 30,000元│ 5% │10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4 │ 60,000元│ 5% │10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5 │ 122,500元│ 5% │103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6 │ 52,500元│ 5% │103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7 │ 90,000元│ 5% │103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8 │ 54,000元│ 5% │104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9 │ 90,000元│ 5% │104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0 │ 50,000元│ 5% │104 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1 │ 200,000元│ 5% │104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2 │ 15,200元│ 5% │104 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總計金額 864,20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