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310,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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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何新台
陳佳蓉
被 告 蘇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向原告申辦滿福貸信用貸款(帳務編號︰4636705715555569),並簽訂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滿福貸信用額度申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借款期限自103 年9 月26日至108 年9 月26日止,借款利息按年息12.99%固定計算。

如未按期清償本金,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逾期1 期應繳違約金300 元、連續逾期2 期應繳違約金400 元、連續逾期3 期應繳違約金500 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 期。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1,025,895 元(含本金972,976 元、105 年3 月17日至同年7 月16日之遲延利息31,66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月付金利息20,358元、逾期滯納金900 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972,976 元自105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12.99%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5年4月17日向原告請領MASTER信用卡使用(帳務編號:5408059408559113),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4項約定,原告得按被告信用狀況,考量原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或風險損失成本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

詎被告自105 年4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消費記帳尚餘126,176 元(含本金115,371 元、105 年4月16日至同年10月16日之遲延利息9,605 元、逾期滯納金1,200 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115,371 元自105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修正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定年息15% 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52,0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提出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花旗超級紅利回饋卡月結單、信用貸款及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52,071 元(計算式:1,025,895 元+126,176 元=1,152,07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
│被告應給付項目及金│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      │
│額(新臺幣)      │          │                        │
├─────────┼─────┼────────────┤
│信用貸款          │972,976元 │自10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
│1,025,895元       │          │止,按年息12.99%計算。  │
├─────────┼─────┼────────────┤
│MASTER信用卡      │115,371元 │自10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 │
│126,176元         │          │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
│共計1,152,07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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