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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 告 邱志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第23頁反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102年7月29日、103年10月27日分別向伊請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部分則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餘額按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適用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利率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
㈡被告另於104年4月1日向伊申辦如附表編號3所示個人信用貸款,雙方原約定被告得動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利息以週年利率10.99%固定計算,並應就每筆動用金額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息,倘未如期履行,即應就到期日之本金餘額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嗣又合意將被告得動用之金額調升為478,000元,利息則改以週年利率17.38%固定計算。
㈢詎被告就上開信用卡及個人信用貸款帳款自105年10月14日起均未依約繳付,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
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月結單(以上為信用卡部分,見本院卷第7至11頁、第18至23頁正反面、第30至43頁、第60至75頁),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月結單(以上為個人信用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12至17頁、第44至59頁)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
│編號│金融商品種類及帳務編號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 利息之計算 │ 備註 │
│ │ │(新臺幣)│(新臺幣)│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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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用卡 │114,267元 │106,284元 │15% │均自結帳日翌│請求金額除前開計息本│
│ │(MASTER現金回饋白金卡)│ │ │ │日即106年2月│金外,尚包括起息日前│
│ ├────────────┤ │ │ │15日起至清償│已結算未受償之循環信│
│ │5520-0001-6234-3388 │ │ │ │日止 │用利息6,783元、逾期 │
│ │ │ │ │ │ │滯納金1,200元 │
├──┼────────────┼─────┼─────┤ │ ├──────────┤
│ 2 │信用卡 │ 29,103元 │ 25,887元 │ │ │請求金額除前開計息本│
│ │(VIS御璽卡) │ │ │ │ │金外,尚包括起息日前│
│ ├────────────┤ │ │ │ │已結算未受償之循環信│
│ │4284-4002-0146-0624 │ │ │ │ │用利息2,016元、逾期 │
│ │ │ │ │ │ │滯納金1,200元 │
├──┼────────────┼─────┼─────┼───────────┤ ├──────────┤
│ 3 │個人信用貸款(滿福貸) │701,968元 │650,507元 │208,507元部分:10.99% │ │請求金額除前開計息本│
│ │ │ │ │442,000元部分:17.38% │ │金外,尚包括起息日前│
│ ├────────────┤ │ │ │ │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
│ │4636-7057-1573-7357 │ │ │ │ │息25,871元及利息24,3│
│ │ │ │ │ │ │90元、逾期滯納金1,20│
│ │ │ │ │ │ │0元 │
├──┴────────────┴─────┴─────┴───────────┴──────┴──────────┤
│合計請求金額:新臺幣845,33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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