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363,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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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張意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1項(見本院卷第7 頁、第29頁)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向伊請領JCB 信用卡並領用卡號0000XXXXXXXX8709(卡號詳卷)之信用卡使用,另卡號0000000000000000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對伊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至106 年1 月5 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99,945元未給付,其中93,728元為消費款,5,017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其他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93,728元自106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104 年10月7 日向伊借款54萬元,約定自104 年10月7 日起至111 年10月7 日止,分84期清償,借款利息採二段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3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 計算,自第4 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9.99 %計算,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7 日為攤還日,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繳納利息至105 年10月5 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餘476,896 元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476,896 元自105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06%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信用貸款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33頁),堪以憑採。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信用卡  │  99,945元│93,728元  │  15% │自106年1月6日 │     無     │    無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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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額信貸│ 476,896元│476,896元 │11.06%│自105年10月6日│     無     │    無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總    計│576,841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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