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陳振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