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477,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劉秀文
訴訟代理人 賴信德
被 告 黃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