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劉秀文
訴訟代理人 賴信德
被 告 黃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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