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535,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偉廷
被 告 亞歷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黃哲盟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陳文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7日下午2 時29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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