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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億
蔡明委
被 告 順易昌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蓓娜
被 告 林志遠
林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0條(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5頁背面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順易昌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順易昌公司)、被告林蓓娜(原名:林靜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順易昌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5日邀同被告林蓓娜、林志遠、林大偉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8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
嗣被告順易昌公司於105年5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合計為50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詎前開借款部分已經屆期,惟被告順易昌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284,599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本金4,715,4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5第1項條第1款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已向被告順易昌公司要求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林蓓娜、林志遠、林大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順易昌公司、被告林蓓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被告林志遠、被告林大偉對原告起訴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均承認。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戶籍謄本、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第一商業銀行放款(單筆授信)內容查詢單、第一商業銀行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新臺幣放款利率等件為證,互核相符。
被告林志遠、被告林大偉對原告起訴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均承認。
被告順易昌公司、被告林蓓娜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順易昌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林蓓娜、被告林志遠、被告林大偉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47,72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 借款 │758,326元 │758,326元 │自105年7月6 │自105年8月6日起至 │
│ │ │ │ │日起至清償日│106年2月5日止,按 │
│ │ │ │ │止按週年利率│左開利率10%;自106│
│ │ │ │ │4.5%計算之利│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 │息。 │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付。 │
├──┼───┼──────┼──────┼──────┼─────────┤
│2 │ 借款 │1,137,491元 │1,137,491元 │自105年7月6 │自105年8月6日起至 │
│ │ │ │ │日起至清償日│106年2月5日止,按 │
│ │ │ │ │止按週年利率│左開利率10%;自106│
│ │ │ │ │4.5%計算之利│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 │息。 │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付。 │
├──┼───┼──────┼──────┼──────┼─────────┤
│3 │ 借款 │751,889元 │751,889元 │自105年9月15│自105年10月6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5日止,按 │
│ │ │ │ │止按週年利率│左開利率10%;自106│
│ │ │ │ │4.31%計算之 │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 │利息。 │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付。 │
├──┼───┼──────┼──────┼──────┼─────────┤
│4 │ 借款 │1,127,834元 │1,127,834元 │自105年9月15│自105年10月6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5日止,按 │
│ │ │ │ │止按週年利率│左開利率10%;自106│
│ │ │ │ │4.31%計算之 │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 │利息。 │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付。 │
├──┼───┼──────┼──────┼──────┼─────────┤
│5 │ 借款 │375,945元 │375,945元 │自105年9月15│自105年10月10日起 │
│ │ │ │ │日起至清償日│至106年4月9日止, │
│ │ │ │ │止按週年利率│按左開利率10%;自 │
│ │ │ │ │4.31%計算之 │106年4月10日起至清│
│ │ │ │ │利息。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 │ │20%計付。 │
├──┼───┼──────┼──────┼──────┼─────────┤
│6 │ 借款 │563,916元 │563,916元 │自105年9月15│自105年10月10日起 │
│ │ │ │ │日起至清償日│至106年4月9日止, │
│ │ │ │ │止按週年利率│按左開利率10%;自 │
│ │ │ │ │4.31%計算之 │106年4月10日起至清│
│ │ │ │ │利息。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 │ │20%計付。 │
└──┴───┴──────┴──────┴──────┴─────────┘
附表一:
┌──┬───┬──────┬──────┬──────┬──────┬──────┬─────────┐
│編號│ 產品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 借款 │800,000元 │758,326元 │自105年5月5 │105年7月5日 │自105年7月6 │自105年8月6日起至 │
│ │ │ │ │日起至108年5│ │日起至清償日│106年2月5日止,按 │
│ │ │ │ │月5日止 │ │止按週年利率│左開利率10%;自106│
│ │ │ │ │ │ │4.5%計算之利│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息。 │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 │計付。 │
├──┼───┼──────┼──────┼──────┼──────┼──────┼─────────┤
│2 │ 借款 │1,200,000元 │1,137,491元 │自105年5月5 │105年7月5日 │自105年7月6 │自105年8月6日起至 │
│ │ │ │ │日起至108年5│ │日起至清償日│106年2月5日止,按 │
│ │ │ │ │月5日止 │ │止按週年利率│左開利率10%;自106│
│ │ │ │ │ │ │4.5%計算之利│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息。 │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 │計付。 │
├──┼───┼──────┼──────┼──────┼──────┼──────┼─────────┤
│3 │ 借款 │800,000元 │751,889元 │自105年5月5 │105年9月14日│自105年9月15│自105年10月6日起至│
│ │ │ │ │日起至105年 │ │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5日止,按 │
│ │ │ │ │11月5日止 │ │止按週年利率│左開利率10%;自106│
│ │ │ │ │ │ │4.31%計算之 │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利息。 │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 │計付。 │
├──┼───┼──────┼──────┼──────┼──────┼──────┼─────────┤
│4 │ 借款 │1,200,000元 │1,127,834元 │自105年5月5 │105年9月14日│自105年9月15│自105年10月6日起至│
│ │ │ │ │日起至105年 │ │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5日止,按 │
│ │ │ │ │11月5日止 │ │止按週年利率│左開利率10%;自106│
│ │ │ │ │ │ │4.31%計算之 │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利息。 │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 │計付。 │
├──┼───┼──────┼──────┼──────┼──────┼──────┼─────────┤
│5 │ 借款 │400,000元 │375,945元 │自105年5月9 │105年9月14日│自105年9月15│自105年10月10日起 │
│ │ │ │ │日起至105年 │ │日起至清償日│至106年4月9日止, │
│ │ │ │ │11月9日止 │ │止按週年利率│按左開利率10%;自 │
│ │ │ │ │ │ │4.31%計算之 │106年4月10日起至清│
│ │ │ │ │ │ │利息。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 │ │ │ │20%計付。 │
├──┼───┼──────┼──────┼──────┼──────┼──────┼─────────┤
│6 │ 借款 │600,000元 │563,916元 │自105年5月9 │105年9月14日│自105年9月15│自105年10月10日起 │
│ │ │ │ │日起至105年 │ │日起至清償日│至106年4月9日止, │
│ │ │ │ │11月9日止 │ │止按週年利率│按左開利率10%;自 │
│ │ │ │ │ │ │4.31%計算之 │106年4月10日起至清│
│ │ │ │ │ │ │利息。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 │ │ │ │20%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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