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68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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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8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丘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卷附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5條,雙方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信用貸款(帳務編號:4636-7057-1541-3579),復於103年12月3 日、104年12月1日、105年1月6日及105年5月13 日申辦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詎被告自105年10月11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839,992元、已到期利息32,520 元、逾期滯納金1,200元,與如附表編號2至5 號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

又被告於93年4月20 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VISA」4311-7802-1500-2109),詎被告自105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並應另行給付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利息,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62,517 元,已到期利息3,833元,逾期滯納金1,200 元,及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

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1,26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電腦帳務資料單、消費明細表附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事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理由,且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
│編號│ 請求金額 │年息    │利息起算日(民國)│備註    │
│    │(新臺幣)│        │                  │        │
├──┼─────┼────┼─────────┼────┤
│ 1  │62,517元  │13.29%  │自106年3月11日起至│信用卡  │
│    │          │        │清償日止          │        │
├──┼─────┼────┼─────────┼────┤
│ 2  │16,363元  │2.68%   │自106年2月12日起至│信用貸款│
│    │          │        │清償日止          │        │
├──┼─────┼────┼─────────┼────┤
│ 3  │775,978元 │4.99%   │自106年2月12日起至│信用貸款│
│    │          │        │清償日止          │        │
├──┼─────┼────┼─────────┼────┤
│ 4  │38,854元  │6.99%   │自106年2月12日起至│信用貸款│
│    │          │        │清償日止          │        │
├──┼─────┼────┼─────────┼────┤
│ 5  │8,797元   │11.99%  │自106年2月12日起至│信用貸款│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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