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714,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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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14號
參 加 人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吳美娟
吳耀華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被告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貳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又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被告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參加訴訟,但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按本件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2份,茲依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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