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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煥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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