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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釋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萬8,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7,16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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