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85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
原 告 卓忠三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黃千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驊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