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927,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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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 告 張維萍
訴訟代理人 劉君狄
被 告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俊龍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新店美和市管委會民國105 年11月4 日所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經核屬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000 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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