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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鍾光華
被 告 楊長容
楊淑霞
楊長坤(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楊長坤(起訴前已歿)、楊長容及楊淑霞,請求渠等清償借款。
查被告楊長容及楊淑霞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板橋區,被告楊長坤死亡時戶籍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本件訴訟至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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