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960,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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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因被告陳素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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