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2021,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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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
被 告 袁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貸款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二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反面及第4 頁反面),依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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