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208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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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
原 告 葉秀英
被 告 葉鄧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戶口名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此有與被告共居上址處之訴外人即被告之女即葉昱妏簽收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存卷可徵(見本院106年度北司調字第334號卷第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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