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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被 告 乙○○(即臺北市私立恩寶園語文短期補習班暨臺
北市私立恩寶園幼兒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臺北市私立恩寶園語文短期補習班暨臺北市私立恩寶園幼兒園)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1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6 萬2,438 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016 元,原告僅繳納7,710 元,尚應補繳9 萬7,30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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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訴 訟 標 的 │ 價額/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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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應自臺北市大安│左列二建物於起訴時即民國10│左二建物之總面積│
│ │區懷生段四小段3122│6 年3 月20日之現值合計為1,│為507.45平方公尺│
│ │、3127建號建物(即│043 萬6,724 元 │(計算式:391.76│
│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 │+10.74 +94.21 │
│ │區新生南路一段143 │ │+10.74 =507.45│
│ │巷20號1 樓、地下1 │ │),再依臺北市地│
│ │樓及22號1 樓房屋)│ │政局網站之建築物│
│ │遷出,並將該屋返還│ │價額試算結果 │
│ │予原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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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12萬5,714元 │此部分請求為終止│
│ │幣12萬5,714 元,及│ │租約前被告所積欠│
│ │自106 年2 月25日起│ │之租金,屬另一訴│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訟標的,故此部分│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應予│
│ │ │ │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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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應自106 年2 月│ │此部分請求為無權│
│ │25日起至返還第一項│ │占有相當於租金之│
│ │房屋之日止,按日給│ │不當得利,依民事│
│ │付原告3,333元。 │ │訴訟法第77條之2 │
│ │ │ │第2 項規定,不併│
│ │ │ │算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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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應自106 年3 月│ │此部分請求為違約│
│ │2 日起至返還第一項│ │金,依民事訴訟法│
│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第77條之2 第2 項│
│ │付原告50萬元。 │ │規定,不併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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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應給付原告8 萬│ │此部分請求為律師│
│ │元 │ │費用之損害賠償,│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
│ │ │ │條之2 第2 項規定│
│ │ │ │,不併算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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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價額合計為1,056萬2,438元。│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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