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16號
原 告 軒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裔均
被 告 蔡耀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507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就本金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及利息強制執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667號強制執行程序債權額超過2,580,000部分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