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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林國泰
被 告 全球伯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麒(原名林琮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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