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楊浩銘
趙桂華
趙桂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王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孟煜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請拆除違建,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是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 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 樓、建號為294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樓頂所搭蓋之建築物(含牆壁、屋頂,下稱系爭違建)全部拆除,回復原狀後將系爭建物樓頂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之面積,再除以系爭建物登記樓層數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78,67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4,000 元/ 平方公尺×系爭違建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實際測量後之占用面積88.22 平方公尺)÷4 層=4,278,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977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39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