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3184,20190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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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4號
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原告請求:㈠被告(即吳啟孝律師、秀岡山莊管委會)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85-21 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編號D (面積70.71 平方公尺)即系爭建物拆除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㈡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秀岡山莊管委會)應自系爭建物騰空遷出後,將系爭建物所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㈢被告秀岡山莊管委會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7-18 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編號A 、C所示崗哨及鐵柵欄拆除,並不得管制出入、設置障礙物或有其他妨礙原告進入或管理系爭67-18 土地之行為。

原告依本院所囑提出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土地估價報告書,就系爭85-21 土地及系爭67-18 土地鑑價,認定上開兩筆土地每坪均為965 元(見一審卷第194 、195 頁),即每平方公尺292 元,以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1 、2 項應為2 萬0,647 元【計算式:70.71 ×292 =20,64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3項應為50萬6,997 元【計算式:1736.29 ×292 =506,997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合計為52萬7,644 元【計算式:20,647+506,997 =527,644】,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 元。

而原告前已繳納15,454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

從而,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724 元【計算式:15,454-5,730 =9,724 】,依首揭規定,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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